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这些不动产登记的情况可单方申请!
时间:2025-02-17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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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动产登记与我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无论是购置房产,还是进行房产抵押等操作,都离不开它。那么,不动产登记究竟该如何申请呢?是必须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方申请?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就依据相关法规带大家一探究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犹如导航仪,为大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时提供精准指引,避免因申请方式错误而耗费时间与精力,确保大家能够顺利、高效地维护自身不动产权益,让每一次产权变动都依法依规、安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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