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房产大事!不动产登记的“后悔权”你知道吗?

时间:2025-02-18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生活中,无论是买房、卖房,还是继承房产,都绕不开一个关键环节 —— 不动产登记。这不仅关系到我们对房产等不动产的合法权益,更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你知道其中具体的规则和门道吗?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关乎房产大事!不动产登记的“后悔权”你知道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这条法规看似简单,实则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申请主体,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都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这就好比你要办理房产证,既可以亲自跑一趟,也能委托靠谱的人帮你去办,非常人性化。

其次,关于撤回申请的规定,给了申请人一定的缓冲空间。比如在申请登记过程中,你突然发现资料准备不齐全,或者对某些登记细节有了新的想法,只要还没被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就可以撤回申请,避免因匆忙登记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保障了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

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希望大家能理解这些内容,按规定办事。无论是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都去遵循流程,这样才能顺利完成不动产登记,让自己的不动产权得到法律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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