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这些情况下机构要实地考察!

时间:2025-02-24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我们的生活中,买卖房屋、办理房产抵押等不动产登记事务屡见不鲜。你可知道,在这些登记过程里,有些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会采取特别行动,这背后有着严谨的法规依据。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给大家讲讲有关的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这些情况下机构要实地考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就拿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来说,这是房子第一次在登记系统里 “亮相”,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能确认房屋真实状况,比如面积、结构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保障首次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实地查看能让登记机构清楚知晓在建工程进度、状态,评估抵押风险,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而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实地查看能核实不动产是否真的不存在了,避免虚假注销。

当登记申请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时,向相关人员、单位调查就尤为关键。比如一处房产有多个继承人,对房屋分配有争议,此时登记机构调查能理清真相,给出公正登记结果。大家了解这些规定,在遇到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时,就能更好配合,让登记流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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