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界的“质量法官”:一文看懂工程监督的实权边界

时间:2025-04-11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建筑工程关乎公共安全与民生福祉,工程监理如何发挥监督作用?《建筑法》相关条款明确了核心权责,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建筑界的“质量法官”:一文看懂工程监督的实权边界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该条款确立了监理工作的法定依据与核心职责:以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为标尺,对施工全流程实施 “三控”—— 质量把控确保符合规范,工期管控保障进度履约,资金监管防止费用虚高。赋予监理现场纠偏权,当施工存在技术偏差或违约行为时,可即时要求整改,必要时暂停工序,形成事中监督闭环。

这一法律规定构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控的重要防线,通过明确权责边界,既保障监理履职权威性,也为工程质量与资金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建设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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