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配合监理?法律有明确规定,速看!
时间:2025-04-14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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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规范的监理机制是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常出现施工方对监理权责认知模糊、配合流程脱节的情况,这不仅影响工程进度,更埋下管理隐患。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这一规定旨在构建三方协作的透明框架。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主体,有义务通过书面形式清晰界定监理方的身份资质、工作范围及权限边界。例如,需明确监理对材料验收、工序监督、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谁来管、管什么”的权责真空。
现实中,部分项目因未履行书面通知程序,导致施工方误将监理视为“形式化检查角色”,甚至出现拒不配合监理指令的情况。更有建设单位以口头告知替代书面文件,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易陷入权责认定困境。
书面通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事前确权”。它既赋予监理方合法履职的依据,也约束其权力边界,同时帮助施工企业明晰配合标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管理内耗。尤其在大型复杂工程中,规范化的通知流程能有效串联设计、施工、监理多方,形成质量管控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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