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把关人”失职?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5-04-16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建筑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把关人”,其履职情况直接影响建设项目成败。然而现实中,监理缺位、敷衍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给大家讲讲,针对此类乱象的规制利器。

工程质量“把关人”失职?后果很严重!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监理失职的表现形式多样。从隐蔽工程验收走过场,到材料进场抽检流于形式,再到关键工序旁站制度落实不到位,每一处疏漏都可能埋下质量隐患。

该条款的立法逻辑在于明确权责对等原则。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就必须依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监督、造价审核等核心职责。未按规范频次检查、核验施工方资质文件等行为,均属典型的违约失职。一旦因此造成工程延期、返工或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随着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行,监理单位更需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巡检台账、留存影像资料、完善验收记录等方式,将履职过程痕迹化,既是自我保护的法律凭证,更是维护行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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