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公共设施用途规定,让物业价值不缩水

时间:2025-05-12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规划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各自承担着特定功能,其用途的稳定关乎整个区域的运转。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跟大家讲讲,保障这些设施稳定的规定。

遵守公共设施用途规定,让物业价值不缩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现实中,因各类实际需求,有时确需变更用途。若业主依法要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务必先依法办好相关手续,随后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区域设施的运营维护,知晓变动情况才能合理安排工作,避免新用途影响其他业主权益与区域正常运营。

若物业服务企业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绝不可擅自行动。应先提请业主大会讨论,经业主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手续。这一流程凸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保证变更过程合法、公正。

这条规定清晰界定了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变更的严格程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得依法依规行事,如此才能维护物业区域的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共同利益。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一下,任何违规操作,都易破坏物业管理秩序,使原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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