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怕漏查?这条规定,让部门配合不“掉链”
时间:2025-09-11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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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生活里,工厂生产、商场运营都离不开安全生产检查,这事常涉及多个部门。大家可能会好奇,这些部门检查时咋配合?会不会出现漏查、推责的情况?《安全生产法》里早有规定,专门管这事。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这条规定特别贴合实际。比如检查一家工厂,消防部门查消防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查设备安全,要是各查各的不沟通,容易有安全漏洞。按法规要求联合检查或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移送,能避免 “你管你的,我管我的”,让安全隐患不遗漏。接受移送的部门及时处理,也能让问题尽快解决,实实在在守护大家的安全,不管是从业者还是老百姓,都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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