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1582R
住所(地址):化州市杨梅镇梅南路1号镇政府办公楼四楼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华讯大宅一期工程造成1人死亡的一起物体打击事故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上述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脚手架方面:外架与结构间隙过大,安全防护缺失过多;外架采光井处立杆间距与方案不符(达2.2m)。2.安全防护方面:移动操作平台均无上口护栏;21#电梯14F存在导轨架节腹杆断裂现象;危险吊运(长短混吊、穿吊);16#工字型钢腹板厚应6mm,现场部分仅4mm,锈蚀严重且有开孔现象。3.模板支架方面:支模架与方案严重背离(单立杆、小片架)。4.施工用电方面:配电线路存在乱拉乱接现象。5.起重机械方面:15#楼14#塔吊(粤KN-T00248)现场起重臂臂长28m,第三节臂为特殊臂节,未提供合格证,特制外拉杆未提供合格证;过渡节存在修复加固现象,与厂家提供的修复方案不一致;未提供附着点的承载力校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7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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