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0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被处罚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2021年4月1日,你单位承建的友盛花园A7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你单位承建的海德园项目主体工程,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台账不明晰;2.未见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危大工程相关资料;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响应、处置内容针对性不强;4.企业未认真组织“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被抽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A区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集中放置零散材料,作业层翻板局部未封闭,个别附墙支座连接销轴开口销未张开,附着式脚手架的附着支座个别存在单螺杆现象,预埋螺杆局部倾斜,螺母与垫片存在较大间隙,个别提升吊钩防脱装置损坏;2.2#塔式起重机方案未见对附墙架及附墙处结构验算,附图不齐,安装自检报告与现场设备部分项目不符,回转限位失效,现场附着拉杆非原厂件,钢丝绳有断丝现象;3.5#楼个别楼层边沿防护设施未完全封闭,预留洞口缺少防护措施;4.B区1#楼39层作业脚手架开口端缺少小斜杆和拉结措施;5.B区1#楼悬挑式脚手架自由端大于2步,局部缺少拉结固定措施,锚固螺杆使用焊接方式固定,锚固件设置与施工方案不符;6.A区5#楼施工作业使用多孔地拖插座及简易开关箱,电缆沿支模架钢管敷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53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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