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宇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0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被处罚人:广东宇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593730315K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806房

  2021年4月12日,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石岗路异型钢材厂西侧的住宅楼(自编联星商业住宅楼)工程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4·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执行停工指令(4月4日,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管理问题被海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工整改,在未取得复工批复的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施工)。2.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违规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缺失,未统一协调、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在作业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4.未编制混凝土泵送施工方案,且主体结构施工方案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未针对混凝土泵送施工特点及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特别是在混凝土输送管发生堵塞时,未对输送管进行全面检查,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0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7日至2月5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3836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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