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1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5-09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黑建办〔2022〕36号

  

  李喜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区电梯安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梯费用公示。一是我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1〕6号),要求各地物业主管部门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示包括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护保养,电梯费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确保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业主监督的有效性,避免或减少物业矛盾纠纷。二是2021年我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活动,通过宣传法规政策、组织企业自查、查处违法行为、梳理先进典型等方式,进一步督促物业企业加大收费公开透明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电梯维修保养。我省已出台实施的《黑龙江省组织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明确,物业企业受托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检验,协调使用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超保设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的,业主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

  我厅于2021年9月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函〔2021〕291号),对物业企业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及时整改,确保由物业企业管理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下步工作。一是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维修资金对超过质保期的电梯维修、更换、改造的程序及方式;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二是持续开展物业市场秩序整治,对未履行电梯维保责任和未落实电梯收费项目公示要求的物业企业进行查处,督促其整改,并纳入物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

  感谢您对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赵岳,0451-5363061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36/2022-00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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