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不能“放水”!这4种失职行为,轻则降级重则追刑责
时间:2025-10-17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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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系到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要是履职 “打折扣”,后果可不小。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告诉大家,为了约束这类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专门明确了追责条款,让监管 “带电”。
《安全生产法》第90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这条规定很实在,比如监管人员不能给没达安全标准的企业 “开绿灯”,接到违规举报也不能不管,发现企业安全不达标就得及时处理。一旦违规,轻则降级撤职,重则坐牢。这既是给监管人员划红线,也是给咱老百姓的安全加保障,让安全生产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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