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110号

时间:2024-10-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管向民:

  2023年12月6日,在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东南角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4〕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吊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审查吊篮安装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其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0/20241010_780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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