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只怪企业?错!这些部门失职也得担责
时间:2025-10-16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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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大家常觉得只该追究涉事企业的责任。其实不然,法律早就明确,除了企业,相关行政部门若失职,同样要担责,《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就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很贴合实际。比如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先查企业是否违规操作、管理不到位,该罚的罚、该追责的追责。但不止于此,还要看负责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有没有没把好审批关、没尽到监督责任的情况。要是行政部门存在失职、渎职,比如该查不查、查出问题不整改,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双方面追责,才能更好督促企业和行政部门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大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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