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112号

时间:2024-10-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冯斌:

  2024年3月7日,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万元。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宣政复〔2024〕2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管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0/20241010_780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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