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103号

时间:2024-11-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谢建文:

  经调查核实,你在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鸿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41号),经依法公告送达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1/20241111_780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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