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有规定,公共资源占用挖掘需谨慎

时间:2025-05-12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物业管理区域里,道路和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资源,其使用和保护状况,直接影响着每位业主的生活体验,关乎大家的共同利益。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一下,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有责任守护好这些资源,确保它们完好无损。

物业条例有规定,公共资源占用挖掘需谨慎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实际生活中,因维修物业或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况时有发生。要是业主有这样的需求,必须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这么做,既能让业主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又能让物业服务企业提前做好协调安排,防止影响整体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若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同样得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这充分体现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让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更规范、透明。

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在获得同意后占用、挖掘道路等工作,都得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这是维护物业区域良好环境和正常秩序的必要举措。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认为,唯有如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和谐共处,为大家打造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居住环境,切实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诚聘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