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9-2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环卫工人工资管理,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我厅起草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孙小军0951—5023102

  电子邮箱:zjtzfj2019@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69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卫工人工资管理,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城建〔202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单位是指委托环卫企业提供环卫项目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称环卫企业是指承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环卫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所称环卫工人,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作业的人员;所称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环卫企业在环卫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所称人工费用,是指专门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相关服务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四条采购单位签订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环卫工人人工费用数额及拨付比例。合理确定服务合同中人工费用的数额及拨付比例,确保环卫工人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增长,并能够覆盖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

  (二)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服务周期、服务进度和结算办法。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在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组织环卫企业开立专用账户,签订资金管理三方(采购单位、环卫企业、开户银行)协议。专用账户按环卫服务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环卫企业名称加环卫项目名称后加“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需报项目所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项目所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环卫企业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环卫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环卫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六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环卫企业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环卫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七条环卫项目服务合同到期或终止、环卫企业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环卫企业要及时向采购单位报告,并将本环卫服务项目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出具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环卫企业所有。

  环卫企业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环卫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环卫企业不得向采购单位或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情形。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卫企业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也可与环卫企业定期核算人工费用实际支出,动态调整拨入到专用账户资金。

  第十一条因环卫项目服务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时,环卫企业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采购单位核准后提前30天追加拨付。

  第十二条环卫项目开始后,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等需要修改的,采购单位可与环卫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采购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拨付人工费用时,开户银行要立即通知采购单位和环卫企业,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预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环卫工人工资的支付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指导环卫企业建立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全面收集完善管辖范围内环卫工人基本信息,动态更新环卫工人名单,掌握环卫企业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督促环卫企业依法为环卫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指导环卫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将实名信息相关数据上传接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保证信息全面准确、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环卫企业要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环卫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环卫工人考勤表、当月服务总量等情况一并交采购单位进行审核备案。采购单位应及时审核实名制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资料。

  第十六条环卫企业应及时将采购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采购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发放后,环卫企业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七条环卫工人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八条开户银行支持环卫工人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环卫工人重新办理工资卡。环卫工人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环卫工人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十九条环卫企业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服务周期完毕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数据,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按部门职责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监督检查环卫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约定和拨付等情况,协调因人工费用约定和拨付产生的争议,督办因人工费用未按约定拨付导致的拖欠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环卫工人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银行要规范优化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协助环卫企业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资金拨付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提醒、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办理环卫工人权益投诉,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要将相关企业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宁夏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前有关文件规定中关于专用账户表述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表述为准。

  

  附件1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范本)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环卫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环卫项目名称:

  根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为保证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对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专用账户,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环卫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环卫项目服务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监督)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期限

  第四条丙方作为开户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后,3日内完成环卫工人工资发放;

  (三)及时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核对,同时应按甲方需求配合提供对账单据;

  (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丙方应配合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五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采购单位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为止。

  第三章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的存入)根据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及拨付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甲方日(合同约定的拨付日期)前将环卫服务项目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甲方审核后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报丙方,由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环卫工人个人工资账户上。环卫工人个人工资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所述环卫项目服务合同到期或终止且结清环卫工人工资后,乙方需撤销账户的,经甲方同意并出具同意撤销通知书后,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为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乙方所有。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服务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资金监管期间,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环卫服务项目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送环卫服务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范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采购单位):

  兹有企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账户名称

  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环卫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环卫企业

  专用账户(余额)

  万元

  服务终止时间

  资金退回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施环卫企业

  填填写

  该环卫项目已于年月日终止,所涉环卫工人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规定已符合撤销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意见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环卫工人工资数额为万元。

  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hdjl/zjdc/zqyj/202509/t20250910_501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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