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重大工程推进协调机制,更好地推进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作用,助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我委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安排部署,加快推动智慧物业建设,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智慧化水平,5月6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征集智慧物业创新服务优秀案例(第一批)的通知》,面向全省征集智慧...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和本市创新发展战略的需要,深化推动BIM技术推广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8号)进行了修订,已修订为《...
根据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等单位编制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
根据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山西省消防技术站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文件归档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提出具体修...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建标定〔2023〕6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局部修订)》...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纾困解难相关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站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4部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829号)要求,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河南工业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
随着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品质不断提升,成为市民休憩好去处,也为儿童提供更多样、更宜人的活动空间、生活体验。您期待沿岸组织哪些适合儿童游玩、参与的活动?您希望沿岸有怎么样的儿童活动空间?您觉得...
为建立健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起草...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建标定〔2023〕6号)要求,上海久事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共交通广告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公共...
根据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及其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拟对《...
为了更好规划建设“一江一河”沿岸儿童友好空间,充分听取少年儿童和广大市民群众对沿岸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的建议意见,2023年3月20日至4月2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妇儿工委办通...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829号)要求,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立项开展《国家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影响评估》课题研究,为了解国家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规范在工程建设中的实施情况,现对上海的实施情况开展问卷调研啦!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对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模指标...
磨刀、修鞋、配钥匙……这些以往在家门口、菜市场常见的摊点,如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为了方便百姓生活,同时提升城市环境,常熟市城管局创新推出了“小蓝亭”便民服务点。在现场看到,这些服务点的外饰面为清爽整洁的淡蓝色,门旁边写着“修鞋、纽扣、拉链”等字样。76岁徐渭兴,正埋头修理一双脱帮的靴子。边上还堆着不少待修的包具、衣服和鞋子。“修拉链也就三五块钱,修鞋子十来块钱,需要的人还不少。像这种鞋子,买一双...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一生中能够遇到一次拆迁已经是一件很难得的事情了,如果是在拆迁过程中刚好又生了孩子,那岂不是双喜临门?但是在我们所经历的案件中,却有的很多的当事人高兴不起来。为什么呢,因为刚出生的孩子没有得到安置补偿,事实果真如此吗?在进行具体分析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