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没有公告违法吗?
时间:2023-10-12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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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没有公告违法”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必须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征地程序透明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以确保相关方面能够充分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旦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对于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确保被征收人给予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过程中的公告是必要而且合法的,缺乏公告将违反法律规定。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地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征地纠纷的发生。只有依法合规进行征地,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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