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57号
时间:2024-06-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张振宇:
2022年11月25日,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年产450万米PHC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11·2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酒政函〔2023〕2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承担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21号),你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6/20240611_778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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