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1230T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
2024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筒仓三期工程土建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道广州港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1月20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1#塔吊基础积水。2.763#高处作业吊篮拆卸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3.763#高处作业吊篮重锤与地面安全距离小于50mm。4.763#高处作业吊篮处于拆卸阶段,未设置停用标识。5.外脚手架未满铺,存在厚板、夹板、小木枋等,整体性较差。6.外脚手架缺少外侧踢脚板。7.外脚手架下层缺少密目立网。8.二次结构缺少外防护脚手架。9.二次结构支撑拆除时,底板、木枋未及时拆除仍挂在结构底处。10.剪叉式升降平台缺少冲顶装置。11.移动操作平台(约6m高)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14号),你单位1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63962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