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2-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深圳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9R0U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中山园路同乐村1号111

  2024年10月26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建瓴路(同双路-中山园路)市政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1月2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的要求。3.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4.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未提供坍塌、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资料。6.《起重吊装方案》编制依据有误。7.随车吊钢丝绳吊具未按方案进行报审验收及班前检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20号),你单位12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63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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