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这些行为要受罚!
时间:2025-05-14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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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的小区里,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还有道路、场地等公共区域,都是为了给全体业主营造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它们的存在,关乎小区的整体布局、功能实现以及业主们的生活品质。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不合规的现象悄然出现。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来跟大家讲讲,哪些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这一法规意义重大。以某小区为例,有业主擅自将公共绿地围起来变成自家花园,侵犯其他业主享受公共绿化的权益。依据该法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罚款,有效遏制了此类行为。对于擅自利用共用设施经营的,罚款能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而经营所得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养护等,也保障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认为,只有严格落实这条法规,才能守护好小区的公共资源,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诚聘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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