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打折扣”?主管部门不履职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5-05-27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对城乡建设发展起着引领性作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处罚,是确保规划落地的关键。然而,现实中偶尔会出现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履职的情况。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给大家讲讲,相关部门未履职的话会有什么结果。

城乡规划“打折扣”?主管部门不履职后果很严重!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实际工作中,一些建设项目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违规行为。比如,某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私自增加楼层高度,改变建筑密度,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采光与通风。按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如果该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利益纠葛等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上级部门可责令其迅速开展处罚工作,也可建议相关人民政府督促其落实行政处罚。

此法律条款有效约束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想说,通过上级监督与政府督促,保障规划处罚落实到位,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推动城乡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实现城乡发展的合理布局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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