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有章法,城乡建设不“任性”
时间:2025-05-26
来源:住建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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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城市街头,高楼大厦、公园绿地错落有致,这些有序的建设背后,离不开法规的严格规范。在城乡建设的诸多“规矩”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至关重要。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了解一下。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现实中,城市发展瞬息万变,建设过程难免遇到需要调整规划的情况。比如某个新建小区,原规划的绿化面积在施工中因开发商想增加建筑面积而计划缩减,这明显违反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居住环境品质的要求,主管部门必然不会批准这类变更申请。
而那些因城市功能升级、人口结构变化等合理因素需要变更规划的,也得按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通报土地部门并公示,就是为了让各方心里有数,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想说,这样一来,既能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又能在合理范围内灵活调整,确保城乡建设始终朝着科学、可持续的方向推进。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诚聘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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